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福建置福房地产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全部支付上述购房款,被告2006年8月30日交房。但至今,原告因被告的责任还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且被告所售的上述商品房系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但被告至今未缴纳该商品房销售价的2%专项维修基金。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办理所购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被告应缴纳该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因此,本律师接受卢某某的委托特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