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金额、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2、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以及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材料;
3、财产保全担保书,写明担保人的名称、地址,被担保人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内容、用来担保的财产名称,担保的金额。
(二)用来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含存折)、房产、土地、车辆、股票等依法可以流通,所有权明确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设置担保或未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相当于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
(三)符合提供信用担保条件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可以提供信用担保。
(四)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提交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交由法院收执,由法院依法对担保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证实申请财产保全正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担保。
(五)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交纳财产保全费,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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