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按现行指导价1.5%(普通住宅)和3%(其他)税率征收契税,97年10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按3%税率征收契税;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3%减半征收契税。
2.2002年3月1日前成交的住宅和2002年7月1日(均指发票时间)前成交的非住宅交易手续费按实际成交价的0.2%收取,买卖双方各半。
3.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减收。
4.个人转让非住宅:营业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2%征收土地增值税;按成交金额或指导价1.5%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核实征收。
5. 2009年1月1日始(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宅转让、或者个人将购买未满2年的普通住宅转让的,营业税按成交价或指导价减去原购置价格或原抵债作价金额的余额征收。2008年11月1日始(至2009年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
6.每增加一本房产权证加收10元工本费。
7. 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1)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3)鼓楼区、台江区实际成交单价低于8500元/平方米(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区实际成交单价低于7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实际成交单价低于10000元/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
8. 2008年11月1日始,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始(至2009年12月1日)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宅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0.5%征收。
10.单位转移房产需先到地税部门核实并交纳税款,提供地税部门出具房产转移完税证明函.
11.房屋和附属设施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12.直系亲属之间赠与免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的公证书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不征营业税;在2009年5月25日之前,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