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还需要有配套的法律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以实现可操作性。”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曾如是表示。
《物权法》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人们对正在制定当中的《物权法》相关实施条例备加关注,罗益锋近日对记者说,他希望制定《住宅法》、《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等配套法律,作为《物权法》的一个补充,以便于其更好地实施。
他认为,《物权法》是一部上位法,其中第六章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尚有待进一步细化,还难以在诸多方面成为人们解疑释惑的判别基准和定纷止争的裁判规范。为此,需要有配套的法律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住宅法》便是其中的配套法律之一。
他说的《住宅法》所称的住宅是指住宅用的不动产,包括单个建筑物和住宅小区,也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不动产。其中,专有部分指套内面积或空间。
他表示,由于相邻的专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界限不清,容易引发各种纠纷。例如,有的业主为了装修或改造自家房屋,损坏甚至凿空相邻业主专有部分之间的隔墙或楼板,或者为了自身使用方便,随意移改甚至损坏穿越自家专有部分而同时供其他业主共同使用的管道、线路等附属设施;有的底层或顶层业主,随意占用阳台下方土地或者屋顶种草养花,甚至搭建棚屋;有的业主私自多装暖气管,影响他人供暖温度;有的业主在外墙上张贴广告,或者悬挂招牌;有的业主利用居室经商,随意改造或者拆除窗户、阳台或外墙,拆毁承重墙或梁柱,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有必要制订若干规则,理清专有部分之间及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的界限,避免和防止业主妨害他人和侵犯共有财产的现象发生。
他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1、分隔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的隔墙、横梁、立柱和楼板,属于相邻业主共有;
2、屋顶楼板、底层地板和外墙属于内侧方业主和其他业主共有,屋顶楼板和外墙的外侧面由全体业主共有,同时供其他业主共同使用的管道、线路等附属设施,属于相关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内有少部分本属于共有部分的面积或房屋,因开发商售楼时有规定,经小区多数业主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改作他用。例如:
1、楼房一层窗外的小片土地,业主因购房时多交款而建成小花园或绿地;
2、为小区方便而设立的美容院或理发室;
3、将闲置的楼内空地、空房或平房,改为业主共有的会议室、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集体娱乐或健身场所等。
同时,他提出,利用《物权法》出台、实施的有利时机,从保护物权的角度补充《房地产管理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的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的规定,制定《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法》。
当前各地“以拆代修”风气蔓延,我国有关住宅规范规定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到70年,许多房屋远远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便被拆除,平均使用寿命不足30年,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因此,拟制定的《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法》应建立四个制度:房屋安全预防制度;房屋安全鉴定制度;危险房屋治理制度;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这样,就可以把房屋安全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面,纳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也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房屋短寿状况,促进房屋修复业的发展,促进公民最大的物权——房产的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