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不动产厦门好好屋加盟店与购买人各有说法
预先收取一定的“诚意保证金”是目前房产中介行业中,中介公司为防止客户私下交易、预防“跑单”而采取的一种较常用的约束手段。然而,近日记者却接到读者的反映,由于该读者事先未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导致了由“诚意保证金”引发的房产中介纠纷。
读者:中介不退“保证金”
昨日,林女士告诉记者,今年5月下旬她委托21世纪不动产厦门好好屋加盟店帮助买房子,当时该公司业务员带她看了卧龙晓城的一套房子,她觉得比较满意,但中介告诉她房子的业主不在厦门,只有一个持有业主授权书的委托人在厦门。经过协商,林女士同意由中介出面联系业主委托人,帮她商谈价格,并于5月26日同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购买意向书》,《意向书》规定:购买人自愿支付购买该房产的诚意保证金2000元,待买卖双方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转为中介费;如中介同卖方洽谈达到购买人的书面报价条件,购买人应以谈妥价格购买该房产,否则所交诚意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中介谈妥价格并通知购买人,而购买人未在5月30日之前按约同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已付“诚意保证金”不予退还。
林女士说,5月29日她接到中介通知说价格已谈妥,要她去签买卖合同,当时她向中介询问签合同时业主委托人是否会持合法的业主授权证明到场,中介方面告诉她,业主委托人无法到场,要等到房屋过户之时才能与她见面。林女士说,她认为既然业主委托人无法出席,没有业主的授权证明,那么签买卖合同就无从说起,于是她没有赴约。过了一段时间,她听说该房产已经被卖给他人,于是想向中介公司索回2000元“诚意保证金”,但中介却以她违约为由拒绝退还。
中介:客户违约在先
对于此事,21世纪不动产厦门好好屋加盟店王总经理有不同的说法。
他说,他们接受林女士委托之后,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几次带林女士看房子,后来又帮林女士将房子价格谈到她事先要求的范围内。5月29日,当一切谈妥之后,他们打电话、发短信通知林女士过去签合同,林女士却以“人在福州赶不回来”为由而不去签合同,还要求他们将中介费打4折。由于林女士违约不去签合同,致使这笔交易没有成功,所以拒退“诚意保证金”。
律师:举证很重要
对于此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分析,由于签署房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都必须到场,如果林女士当时应中介通知去签合同,但卖方的委托人却没有出现或者是卖方委托人无法出具业主的合法授权证明,那么林女士有权拒签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林女士没有去,所以目前的情况对她比较不利,除非她能够拿出有效证据证明中介公司通知她去签合同时,曾明确告诉她业主委托人将无法到场,否则她的主张将很难被采信。(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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