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与朱女士系夫妻。2007年9月郑某与陈某相识,被其吸引,不久便发展成了婚外情。郑某为了讨好陈某,将陈某安排在其与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6月,妻子朱女士得知了此事,提出与郑某解除婚姻关系。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又想挽救婚姻,便向陈某提出分手,并承诺将陈某现在居住的房屋赠与陈某,作为精神补偿。陈某当即同意分手,并开始装修房屋。朱女士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将房屋立即返还,陈某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那么,郑某的赠房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