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闽八条”出台 允许商用地改住宅 房产交易降契税营业税是赤裸裸助涨房价? “打开已建成小区” 将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开发商建筑商存债务纠纷 居民买房5年未能入住 福州查处三起文物被拆案 涉事单位和人员受处罚
搜索:
 >> 首 席 律 师
    卢锋奇,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房地产资深律师;多家房地产专业媒体特邀房地产法律专家。本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及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在房地产诉讼纠纷、商品房陪购、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等房地产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办
卢锋奇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13705082211

邮箱:lufengqilaw@163.com

QQ:99602099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5号楼辅楼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 便民服务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知
丈夫赠房给情人 律师分析称违法违德属无效
发布时间:2009-12-26
所属分类:二手房买卖
阅读:1675次
  

  案情

  郑某与朱女士系夫妻。2007年9月郑某与陈某相识,被其吸引,不久便发展成了婚外情。郑某为了讨好陈某,将陈某安排在其与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6月,妻子朱女士得知了此事,提出与郑某解除婚姻关系。郑某自觉愧对妻子,又想挽救婚姻,便向陈某提出分手,并承诺将陈某现在居住的房屋赠与陈某,作为精神补偿。陈某当即同意分手,并开始装修房屋。朱女士得知此事后,要求陈某将房屋立即返还,陈某以郑某自愿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那么,郑某的赠房行为是否有效?




  判决

  上述案件中的房屋是郑某与朱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涉及到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郑某赠送陈某房屋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与妻子商量并得到妻子的同意。本案中,郑某并未告知妻子,因此郑某本身根本无权处分系争的房屋。同时,陈某明知郑某的房屋是其与妻子共有的,郑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终止不正当的恋爱关系才将系争房屋赠与第三者,这样取得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善意。

  综合上述两点,郑某赠房给情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陈某应当立即将房屋返还给朱女士夫妇。

  律师分析

  朱女士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将系争房屋返还。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德,系属无效行为,在判决生后应立即将系争房屋归还原告。

  (黄可磊 作者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打印本页 | 返 回



Copyright@   福州房地产律师网-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link: mlb jerseys wholesale| football shirt |football shirts| cheap football shirts||tn requin|generator |generator s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