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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发布时间:2010-03-09 09:02:07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2284次
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房[200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施行,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窗口服务,我们对2002年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住房[2002]2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以下分别简称《一般标准》和《先进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认定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
  二、申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当被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三年以上(含三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个,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上报。
  三、对申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先进标准》逐条进行实地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符合《先进标准》的,将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能保持相应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认定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或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调整后,可申请复检,经复检符合相应标准的,继续保留其称号;经复检不符合相应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认定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未申请复检的单位,相应称号不予保留。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制定本地区规范化管理工作规划,不断促进和提高本地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验收和上报工作,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加强资料审核,确保申报情况真实,认真出具验收报告。
  六、2009年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继续按《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住房[2002]251号)执行,2010年起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认定的程序与方法、材料报送、公布时间等继续按照《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区将工作中遇到的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附件:1、《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2、《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1: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一、窗口建设标准
1.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场所,场所干净整洁、宽敞明亮,配有必要的便民设施。各类标识清楚,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办事程序、业务流程、承诺时限等。
2*.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3*.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并严格执行,无搭车收费现象。
4.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用语规范,设置咨询窗口或服务台、征求意见箱,开通咨询电话。
5.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设置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二、业务规范标准
6.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房屋交易与登记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所有权、他项权、预告及其他登记等各项交易与登记业务。
8.各类登记业务有明确的收件范围和标准,信息录入准确统一,要件中没有与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无关的前置条件。
9*.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了纸质或电子登记簿。新办理的房屋登记业务在记载登记簿前应进行检查核对。
10.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
11*.遵守国家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填写、发放的有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准确清楚,附图规范清晰,房产测绘单位、测绘人员等相关信息标注完整。
三、信息系统标准
12*.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了房屋的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测绘管理、交易、登记、档案管理等各业务系统数据、图形信息的相互关联、动态传递和信息共享。
13. 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实现了对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状况数据的动态关联。2008年以来的新建房屋已全部建立楼盘表。
14.建有房地产信息网站,实现网上政务公开,可以查询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件范围、服务承诺、办件结果等内容,并能够提供房地产知识解答、政策咨询和表格下载等服务。
15.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有专人负责。对系统破坏、数据丢失等意外事故,制订了防范预案与补救措施。对各类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有备份记录。
16.建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计算机中心机房。机房管理、计算机管理、网络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
四、档案管理标准
17*.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三级”以上(含)水平,图、册完整、规范。
18.有专人负责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档案管理,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健全。
19.房屋登记档案90%以上完成信息录入,60%以上完成数字化扫描。当年房屋登记档案入库率达到90%,数字化扫描达到100%。
20.档案库房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配有防潮、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相关设施设备。
五、制度建设标准
21.对内管理制度健全。实行岗位责任制,建有绩效考核、民主管理、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行政例会等制度。
22.对外服务制度完善。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工作督办等制度。
23*.建立办件质量保证和定期抽检制度。对登记审核人员建立了监督、检查、制约机制,重要和复杂的业务审核应由两人以上完成。有专人负责抽检工作,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大城市抽检不少于每年500件,中等城市不少于每年300件,小城市不少于每年200件),对发现的错件能够及时处理纠正。
24.建立错件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有追究、处罚的程序和办法。
25.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有专人负责房地产统计报表工作,能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等相关统计报表。
六、队伍建设标准
26.从事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的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专业结构合理,配备有房地产、法律、经济、财会、档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专业的高、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27*.从事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其中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注:带“*”号的为一票否决条款,表示申报单位若未达到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将被直接否决,认定该申报单位不符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附件2: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

一、窗口建设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管理业务办理机构一体化。
2.建有现代化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大厅,办公设施先进,便民措施完善。
3.登记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设有老年人、残疾人等办证优先窗口。
4.双休日可办理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业务,提供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5.妥善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违反廉政建设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业务规范标准
6*.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建立了电子登记簿。《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上涉及土地等有关信息记载完整。《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登记的各类房屋,房屋登记簿中的信息数据可逐步补充完善。
7.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建有规范的询问和实地查看内容、程序等。
8*.设有指定的查询场所和窗口,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登记簿、登记档案的查询服务。
9.建立了商品房交易和存量房交易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实现了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的数据对接。对交易资金实施了监管,开展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0.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开展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
11.运用现代化处理手段,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和各类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量等市场信息。
12.积极推动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
三、信息系统标准
13*.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了业务数据库、图形数据库、档案数据库相互关联与实时传递。
14.利用房产GIS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地、楼、房的一体化管理,并对系统进行定期更新。所有已登记房屋全部建立了楼盘表。
15.对各类数据进行定期异地备份,并有电子或书面备份记录。
16.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办件实现内部网络化管理,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发证、归档等工作实现网上传递。
17.成立计算机信息管理机构,配有专职的系统管理、网络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人员。
四、档案管理标准
18*.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一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一级”以上(含)水平。
19.房屋登记档案已全部完成数字化扫描工作,实现数字化管理。一般业务办理可直接调阅电子档案,房屋登记档案可清楚的显示房屋历史交易情况。
五、制度建设标准
20、登记岗位制度健全,各登记岗位之间工作流程清晰、职责明确。
21.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案例分析等制度,与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
22.质量抽检制度严格健全,能够实现网上随机抽检,登记抽检率每年不低于3%并有完整的抽检记录。当年发现的错件数占当年办件总数的比例不高于万分之三。
六、队伍建设标准
23.从事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的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化。
24*.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全部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注:带“*”号的为一票否决条款,表示申报单位若未达到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将被直接否决,认定该申报单位不符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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