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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业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09 09:09:14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3442次
 闽建房〔2004〕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督察工作,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有序竞争,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是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行使督察职能的内设机构,与本省各设区市房地产业协会联合依照本规定对协会会员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同时引导、协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中非会员单位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施行行业自律。
  第三条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与督察人员实施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行事。
  第四条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建立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自律督察办公室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行业督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自行整改相结合。
  第二章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的设置
    第六条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由一名主任、二至三名副主任和十五名(每个设区市房协1至2名)督察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由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提名,由省房协理事会选举产生;督察员由主任或省房协秘书处会同各设区市房协协商提名,由省房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在案件需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法律专家参与。
  第三章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的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检查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自律行规中的行为。
  第九条  受理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行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条  调查处理被投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受理被查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诉。
  第十二条  受理省房协各专业委、分会、各设区市房协上交或移交的有关案件。
    第十三条  自律督察人员办理的督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的权限
  第十四条  要求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及行规的行为,做出业内批评、通报的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议相关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停止执行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议司法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侦察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督察程序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督察:
  (一)对投诉案件中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案;
  (二)制定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省房协提出督察情况报告;
  (四)根据督察结果,做出督察决定或者提出督察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督察的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房地产业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或建议相关行政、行业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在调查期间转移、销毁相关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对自律督察办公室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督察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六)有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  被督察单位或人员对投诉人或者督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督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房地产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自律督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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