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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判决是公民和政府机关的责任 |
发布时间: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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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
阅读:616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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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北窑湾煤矿原属当地的樊河村集体所有。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人李钊骗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并将煤矿改名为山东煤矿,负责人也从樊占飞变为自己。村民联名要求给予更正,但省国土厅却不作为。无奈村民们打起了官司。2005年榆林市中院做出再审判决:陕西省国土厅给李钊的《采矿许可证》违法,应予撤销,责令省国土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007年陕西省高院也裁定认可了这一判决。
然而,陕西省国土厅非但没有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召集了所谓“权威人士”,在村民不能参加的情况下开了个协调会,会上一致认定:法院的判决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由山东煤矿给樊占飞800万元作为奖励,造成事实上煤矿还是由李钊继续经营的结果。而法院的判决5年来一直没有被执行,直到7月17日,村民与矿方发生群体性械斗,87人受伤。
这个案件之所以一波三折,症结在于政府部门维护矿方的非法利益,罔顾村民的正当权利,公然蔑视司法权威,自认为比法院还要“权威”。行政机关不仅污辱了司法权威,更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除了非法既得利益当事人,谁都是本案的输家。
法院判决现在的采矿权的授予是违法的,那么权利就应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煤矿归村民集体所有。依我国的宪法制度,颁发采矿证是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的职权,法院本身是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颁发行政许可证。法院先判目前的行政许可违法,又责令省国土厅做出具体行为,那就意味着,省国土厅必须撤销之前的违法决定,再将采矿权恢复给村民集体,而不能不作为,更不能维持现有违法状态。这是严肃的判决书,行政机关无权改变,更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们是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全社会的常识。当地政府也早就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陕西省国土厅却不仅以所谓的“权威人士”的意见否定法院判决,还对村民摆出了一副蛮不讲理的面孔:村民不服国土厅内部“判决会”的“权威”,可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司法诉讼是矛盾的终端解决机制,司法判决具有终局性,尊重判决是全体公民和政府机关的责任。而陕西省国土厅却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也就断绝了村民的司法救济途径,促使村民去寻找私力救济、甚至是诉诸暴力。这也就为村民发生数十人的械斗埋下了“伏笔”。由此,我们看到,有些政府机构的不依法行政也影响社会稳定。
现在陕西省国土厅唯一应做的是执行判决,并追究当时李钊私刻公章骗取许可证的责任。这才算得上是亡羊补牢———弥补违法行为对村民的伤害,尽到依法行政的本职。
有学者指出,行政机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希望不是因此,而使行政部门有了僭越法律的胆量,有了比法院更权威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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