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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1 20:02:15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9371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从即日起至2010123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五城区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五城区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五城区继续购买商品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我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五、切实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积极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建设和管理调控,优先保障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力度,优化市场供应结构。

  六、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落实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盘和一次性公开销售房源制度,防止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定协议实名网上签约备案和二手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七、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市房管、建设、物价、工商、房地产交易等部门建立日常现场巡查机制,对在建楼盘进行巡查抽查,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应及时约谈企业法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行政措施。建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投诉专线,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国土、建设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暂停其新购置土地。

  八、采取严格的土地增值税措施,对竣工结算前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办法,从高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竣工结算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地税局各基层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评估小组,重点选择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纳税评估和清算,清算税率最低30%,最高60%。清算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查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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