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产登产[2010]378号
关于经批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不调整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
关于既有住宅经批准增设电梯后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明确规定“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产权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严格依照闽建房〔2010〕24号文要求办理各项审批及验收手续。
二、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该梯号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可持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足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施工图;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将新增电梯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申报材料将增设电梯的事项记载在该幢楼房屋登记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栏目中,注明“属增设电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登记簿上不记载增设电梯的面积、建筑结构等具体内容。
四、原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登记面积不调整,在新权证附记栏上记载“××××年××月新增电梯”。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