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闽建房〔2010〕4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闽建房〔2010〕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售楼部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开发企业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在售楼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有关事项。
二、公示事项应按统一规范格式制作“商品房预售公示栏” (见附件),做到公示信息齐全、规范,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明明白白购房。
三、商品房预售公示情况将纳入预售许可的检查内容,各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公示栏”照片,对未按规定设置公示栏的,将暂缓审批预售许可申请。近期,将组织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商品房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商品房预售公示栏(示范样式)
二Ο一Ο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