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997年12月28日,李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我市某小区的房屋卖给李某,房款26000元。当日,李某按协议付清了房款,孙某夫妇同时将该房的两证及房屋钥匙交给了李某。后因孙某不幸去世,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十多年来李某数次催促孙某妻子许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徐某以孙某已经去世,自己和孩子生活困难,希望李某能够为其补偿30000元或者40000元为由,一直没有为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判令许某及孙某法定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承认李某1997年12月购买房屋并已经付款的事实,李某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许某及孙某法定代理人是否应为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已经足额支付了约定的房屋价款,实际接收了房屋,该房屋即应为李某所有,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现孙某已经去世,其房屋共有人和法定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为李某办理过户事宜。
(3)李某是否需要补偿许某及孙某法定继承人合同约定之外的房款。1997年距今虽房产升值,但双方仍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履行合同,被告不能以自己家庭生活困难让李某支付补偿款,该补偿款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双方签订合同时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孙某虽然去世,但孙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法院审理,可以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所以,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孙某应按约定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孙某过世,合同权利义务依法应由房屋共有人和孙某法定继承人承继。被告以家庭困难为由,要求李某补偿合同约定外房款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法院判决孙某之妻许某和孙某法定继承人依法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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