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房产买卖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致使原告在购买拆迁房房屋5年后尚没有完成房屋过户,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协助过户。
2008年9月14日,原告徐美与被告徐云及其配偶殷英、昆山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徐云及其配偶殷英将昆山市玉山镇茗景苑房屋及车库出卖给原告,房屋成交价格为37万元,原告于2008年9月14日支付30万元,余款7万元于产权证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后原告将购房款30万元交付给被告徐云及其配偶殷英,被告徐云及其配偶殷英亦将上述房屋及车库交付原告。现该房屋已具备产权过户条件,但被告却迟迟未能办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在办理上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立即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款30万元,被告也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过户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过户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剩余7万元,原告应在取得权属证书后支付给被告。
此类纠纷近年来纷纷涌现,集中发生于各拆迁安置小区。在拆迁房买卖时拆迁户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仅凭拆迁协议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均是以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为出卖人,约定买房人预先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余款在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支付。而房产证办理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房价大幅上涨,很多卖房人觉得当初卖得便宜,便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要求加价补偿或解除合同。而买房人不愿加价或退房,双方协商不成,于是买房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诉请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更有甚者,卖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期间死亡,诉讼中便涉及到继承、追加多个当事人等复杂情况。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此类案件频发,一是出卖人缺乏诚信意识,因利益驱使违约;二是买受人缺乏风险意识,忽略潜在风险且无力抵抗;三是立法司法缺陷,降低了违约成本。基于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讲究诚信,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是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培植和维护的。同时,在交易活动中又要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莫因贪图便宜而忽视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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