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从外地到沪工作3年的王小姐欲和相恋2年的男友张先生结婚,通过某中介公司选择了浦东新区某酒店式公寓一套。由于张先生的住房刚出售,与其下家约定了在2010年4月1日前迁出户口,故急于在购置新房后迁入户口。 在王小姐与上家签订的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同时中介口头告知王小姐该酒店式公寓可以迁入户口,王小姐当日即支付了10万元定金。考虑到迁入户口的重要性,王小姐第二天即到相关部门询问了迁户口的问题,方得知该酒店式公寓不但不能迁入户口,甚至都不能算住宅。王小姐当即向上家表示要退房,并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遭到上家的拒绝,上家认为酒店式公寓确实可以作为住宅来使用。由于双方各执己见,王小姐只能根据约定提起仲裁。后经仲裁庭调解,双方的合同关系解除,上家将已经收取的定金返还王小姐。 律师解析: 酒店式公寓虽然可以居住,但与居住用房还是有区别的,后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而前者的批建用地通常并非居住用地,而是商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基于所占土地的用途不同,也导致了酒店式公寓即使可以居住也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住宅来使用,最直接受到影响的就像上述案件中王小姐所遇到的急需户口迁入问题。由于酒店式公寓的房屋类型通常都界定为“办公”,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相关规定,无法办理户口的迁入手续。此外,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也将导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再次转让时的税费、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时的政策等不同。所以,提醒广大的购房者,在购房时对于房屋的用途了解清楚后再购买,否则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纷争,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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