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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出卖的婚房,另一方可以追回吗?
发布时间:2015-08-10 11:06:48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2202次
夫妻婚后购置的房屋,如无特殊情况,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同时符合本文以下的三个条件。

  网友咨询:

  律师您好,我和妻子婚后购置房屋一套,登记在我妻子名下。妻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卖给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也收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我不同意出卖房屋,还能追回该房屋吗?

  律师回复:

  夫妻婚后购置的房屋,如无特殊情况,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您现在不能追回房屋,对于造成的损失,只能在离婚时请求赔偿。

  小编进行补充: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是否善意购买,即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出售;(2)是否已支付合理对价,即是否已支付购房款且购房款不能显著低于市场价格;(3)是否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是否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给了第三人。

  如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则无权追回;如未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则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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