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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司法解释解决涉港澳民商案司法文书送达难
发布时间:2009-03-20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759次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解决在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司法文书送达程序是诉讼程序重要的组成部分,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长期挚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公正和效率,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一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调研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

  从调研的情况看,造成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关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完备,缺乏系统性、连贯性;有些送达的具体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司法解释还提出,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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