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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 更要看好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布时间:2009-08-09
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阅读:1551次
  

  咨询:

  我在2008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为70平方米,单价4200元,总价款为29.4万元,我交付了房屋首付款以及房屋税费等近8万元。2009年6月末,开发商如期交付了房屋,但通知我补交5平方米的房款共2.1万元。我拒绝补交,开发商称如果我不能补交房款,他们只能暂停为我办理产权,我到底应不应该补交这5平方米的房款呢?   




  律师解答: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邱刚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差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3%,如果王女士觉得交付房款困难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如果王女士想继续购买该套房屋,则再补交相当于2.1平方米(70平方米×3%)房屋的价款8820元即可。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由于该条规定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没有对合同面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特别约定时才可以适用,所以,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签订类似“房款根据实际面积确定,多退少补”,更不要签订“房款根据实际面积确定,房款依据交房时的房屋单价补齐”。如果购房者签署了上述条款中的第一种,那么面积差异即使超过了3%,购房者也不能选择退房,必须按照购房时的房屋单价补足超出部分的价款;如果购房者选择了上述条款中的第二种,购房者不仅要补足房款,而且还要按照交房时的房屋单价补齐,由于现房的房屋价格通常都要比期房高出几百甚至上千元,所以购房者如果签署了上述条款,实际发生的损失会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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