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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流产” 中介收取服务费合理吗
发布时间:2009-08-09
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阅读:1592次
  

  随着近段时间江城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平稳发展,经过“红五月”的洗礼,市场交易价格略微上扬,二手房交易量不断增加,房东“惜售”“跳价”现象不断涌现,由此带来的买卖双方的纠纷也日渐显现。网友林先生前段时间就致电本网专家问道“房屋交易还没有完成,中介能够收取中介费吗?”

  本网记者了解到林先生的购房经历:春节过后,林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万松园的一套二手房,总价60万元。在经过实地看房并与房东沟通后,林先生对房屋情况十分满意,于是决定购买该房。由于房屋需等两个月才办证满二年,这样就没有营业税,所以林先生便与卖家签订协议,约定等两个月后待产权证办好后交易继续进行。

  然而,两个月后,产权证虽能如期正常办理,但卖家却反悔了。由于这两个月来,这一带的房价上涨了,卖家欲涨价,林先生对于卖家的这种行为自然不能接受。双方商讨未果的情况下,这次交易只能终止。但令林先生感到意外的是,中介公司却从先前林先生交给他们一万元定金扣留作为中介服务费。




  因为在协议中约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后,不论甲方或乙方造成违约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甲、乙双方应付给丙方的中介服务费从定金中扣除,作为赔偿房屋中介公司之损失,扣除的部分受损方可向违约方索赔。林先生任然很不理解,交易没有完成,中介凭什么扣留一万元定金?

  对于林先生的情遭遇,笔者专程采访了相关业内专家,专家们纷纷给出了自己的专业看法。武汉亿房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周游说道:“中介公司作为居间的服务机构,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收取相关的服务报酬也是无可厚非的,虽然房屋交易没有完成,但作为中介方只能拿到他已付出劳动应得的那部分报酬,而无权收取所谓的交易服务费、按揭服务及衍生服务费等费用。”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本刚说道:“根据相关法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于合同是由中介机构自己拟订的,合同中往往只约定了买卖双方违约时应负的责任,中介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对于买方和卖方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同时他还指出,如果中介公司确实拿出了在服务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凭证,是可以要求毁约方给予实际补偿的。

  有着多年地产法律经验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功平则指出,按照买卖签订的协议规定,无论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毁约,都必须付给中介公司相关服务费,其实质是中介公司通过约定违约赔偿的形式,在交易不成功的情况下要求支付相关服务报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条款。

  最后专家建议林先生尽量找中介与卖方进行协调解决,并要求中介方退还押金,如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法律,而且胜诉的几率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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