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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余经营户要求退费遭拒绝 万寿宫商城违规收取“进场费”引争议
发布时间:2009-08-09
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阅读:1752次
  

  核心提示

  “五一”期间,本是商家营业高峰季节。可是,位于南昌市胜利路的万寿宫商城特色风情馆(以下简称特色风情馆,系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子公司),二期经营户选择了“歇业”。一位经营户解释说,因为万商宫商城向特色风情馆二期经营户收取了3万元“店铺认租费”,引发商城与经营户的矛盾,因此经营户想通过“歇业”来进行“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前,经营户与万寿宫商城就“店铺认租费”进行交涉,却一直没有进展。

  投诉:140余经营户被收“店铺认租费”

  2008年10月下旬,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对外发出招租信息,称商城旗下的特色风情馆正式对外招租,凡进入该馆营业的经营户可享受免租6个月、开店零风险的优惠。

  经营户齐女士告诉记者,2008年11月17日,她来到万寿宫商城办理租赁手续,商城负责人拿出一份《租赁合同》,“当时,我发现合同第三款注明,本合同租赁的‘店铺认租费’3万元。”什么是店铺认租费?对方则简单表示,“店铺认租费”实际就是进场费。




  齐女士说,该负责人一再声称,如果不交纳“店铺认租费”就不能签合同。另外,该负责人还强调,省城不少商城都在收取进场费。只要交纳“店铺认租费”,可确保6年店铺租赁期间,房租不会涨价。”在该负责人“承诺”下,她与对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齐女士告诉记者,先后已有140余经营户与商城签订了《租赁合同》。仅“店铺认租费”一项,万寿宫商城收取款项达400余万元。

  经营户张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1月1日,特色风情馆正式对外营业,140余经营户也开始步入正轨。“与特色风情馆相隔不远有‘520’、‘炫谷’两家商场。由于三家商场大多是从事衣物类销售,平时,我们都会一起前往外地进货。”张先生说,在外地进货过程中,其他两家商场的经营户向他们透露,商场对从事零售的经营户收取进场费是违规的,为此,他们经过力争,商场管理方已将进场费退回。

  商城: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经营户熊小姐说,自从他们了解到这一信息后,她就开始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她发现早在2006年有关部门就明文要求,“对一些大型卖场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收取‘进场费’,或者假借各种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发现问题后,140余经营户联合要求万寿宫商城退回‘店铺认租费’。”熊小姐称,他们多次与对方交涉,但商城管理方以双方已在《租赁合同》上签字为由,拒绝退款。

  5月11日下午,在万寿宫商城四楼会议室,记者见到特色风情馆二期不少经营户。齐姓经营户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三条中规定:本合同租赁的店铺认租费3万元。认租费可在头三年分三次等额缴付,也可一次性缴付。

  对于众多经营户反映的情况,该商城吴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合同的签订,是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商城管理方不存在强制要求经营户签订合同。既然经营户自愿在合同内签字,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

  对于“店铺认租费”一说,吴姓负责人则解释称,“店铺认租费”仅是商城的一种市场运作方式,只要经营户交纳“店铺认租费”,就可免除半年店铺租赁费,并且,在租金上还有优惠。“店铺认租费”并不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吴姓负责人还强调,经营户提出退还“店铺认租费”一说,实际上是因为经营户经营存在困难,而采取这种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闹事。“我们不可能退还‘店铺认租费’。

  律师:“店铺认租费”属不当得利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说,从万寿宫商城与经营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出,合同中的第三款中“需要收取的3万元店铺认租费”收取的作用是什么,以及性质如何界定合同中均未明确表明。“《租赁合同》只是店铺租赁关系,经营户与万寿宫商城的民事关系因定位于店铺租金,而商城设置的‘店铺认租费’系商城单方面设置的条款。”

  刘行律师称,该份租赁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彭金才律师则认为,商城与经营户之间所签订的是店铺《租赁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仅是店铺租金。合同中规定的“店铺认租费”是一种不平等收费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经营户可要求商城退回‘店铺认租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经营户可将商城诉之法院。”

  工商部门:不排除“进场费”可能将展开调查

  12日上午,记者来到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该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一名负责人称,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来看,“店铺认租费”既不是租金,也不是押金,既不是宣传费,也不是装修费。那么,该笔费用属商城单方收取,并没有用于为经营户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上。“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万寿宫商城收取的‘店铺认租费’不排除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场费’的可能。”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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