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水利工程中标价为6亿,在合同谈判时发包人要求将其中1亿的项目指定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并以此作为授标条件,总承包商无奈只能答应。请问总承包商应如何就此向发包人提出损失索赔?注:总承包商已从指定分包商处收取4%的管理费。 答:既然将其中1亿的项目指定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作为你们的中标条件,那么说明当时发包方还没有和你签约,你既然答应了发包方的附加条件,也就谈不上索赔。如果合同谈判时你不答应发包方中标的附件条件,那个时候你也没有谈判筹码,因为发包方可以不让你中标,但是在合法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申诉,但是这种情况改变中标结果很难,最多是处分招投标相关人员,再给你一点点人工损失补偿。 国内的招投标环节有很多的不规范,因此在正式授标前的商务谈判过程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是常见的,即使你索赔成功,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业主找一点你的差错不还是很容易,而且在国内这种工程管理环境下,业务怠慢承包商不足为奇。不过,我不知道这1亿元的指定分包对你们公司的损失有多大。另外分包合同的执行过程控制权利还在你们手中。基于目前情况,如果损失不是太大,建议不要和业主关系搞得很僵,因为水电项目工期也较长,工程有许多不可预见因素,如果关系僵了,对于许多问题处理起来很麻烦。同时也建议和业主充分沟通,通过其它方式获得一些补偿。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