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女士原本是一名健康美丽的职业女性。2005年10月,因为腿部不适,她来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医院建议她接受“小腿肌肉祛除手术”,并宣称这种手术不仅能够医治她腿部的问题,而且还能使腿部变得更加修长,同时保证术后腿部不会留下任何疤痕。姜女士决定接受手术。2005年12月31日,该院医疗美容中心医生为姜女士实施了“小腿肌肉祛除手术”。 尽管姜女士术后严格遵照医嘱进行了康复锻炼,可右腿自小腿至足尖的神经敏感度还是严重受损,左右腿长短、粗细都不一样,左脚跟至今还不能着地。姜女士将医院告上法院。专业部门证明:在国内医疗美容手术的范围中并不包括这项手术,目前也只有美国具备做这种手术的成熟技术。此外,鉴定部门出具的医疗鉴定结论是,医院开展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活动,且未告知姜女士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治疗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等过错行为。 法院认为,医院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也没有履行保证患者知晓医疗条件、医院资质、医疗风险等相关内容的义务,在此情况下,手术导致患者发生医疗风险和损害后果的,就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至于姜女士所需进行的后续治疗,法院提出,由于目前只有美国具备进行这项手术的成熟经验,因此姜女士要亲赴美国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而且治疗费用金额较大,医院应该予以承担。 法院近日判决,医院赔偿姜女士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7万余元,其中包括后续赴美治疗费80万元,赴美交通费28531元,此外还判决医院赔偿姜女士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据《法制日报》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