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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共有权利知多少
发布时间:2009-08-10
所属分类:商品房买卖
阅读:1808次

  购房人共有权利知多少

  购买商品房,购房人对自己享有所买房屋的私有权利一般都比较明确,但对所在小区的共有权利并不十分明白。购房人要想保障自己在小区的共有权,首先要在了解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与房地产商约定好合同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条法律告诉购房人,当您购买房屋的时候,同时也得到了所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全部土地共有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这条法规告诉购房人,在您所买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标明的土地范围内,所有公共建筑,不管面积是否公摊,只要没有单独计算容积率,您就对其享有共有权。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即可清楚楼宇的屋面虽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其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外墙所占面积的50%属套内建筑面积,归业主个人所有,50%属公摊面积,归业主共有,外墙面的所有权理所当然也归业主共有。因此,楼宇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权除非有全体业主集体授权转让,归全体业主共有,购房人签合同时不应该、个人也不能够把这个权利授予房地产商或其他人。

  购买顶层的购房人应该了解,除非整座楼的购房人都在购房合同中同意楼宇屋面的使用权归房地产商或顶层业主,房地产商自己承诺顶层购房人单独享有屋面使用权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同样道理,购买底层的购房人也应了解:即使房地产商在合同中约定了楼门前底层用户窗户下的小绿地归您使用,如果没有得到全体购房人的认可,这种约定并不保险。购买顶层或底层的购房人,如果房地产商承诺了附“送”您什么屋面或窗前花园的使用权,最好能和房地产商约定清楚使用的费用和期限,并明确使用权如被全体业主收回,房地产商应赔偿什么损失。

  购房人在约定合同第十七条时,还应关心一下本小区的所有没有分摊的配套建筑有没有单独产权,比如会所、地下车库等,这些配套建筑只有在没有独立产权的情况下,购房人才拥有共有产权,反之,则由拥有产权的人所有,而不能“共产”。

  在房地产商拥有会所、地下车库独立产权的情况下,购房人最好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第十七条空行中明确会所、地下车库的性质(小区自用或在保障小区业主使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对外开放),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能明确具体的使用费用。对地下车位出售的项目,不买车位的购房人就要问清并最好在合同上明确,自己如果将来有车,可以停在什么地方。

  购房人要注意,在合同第十七条中明确会所、地下车库等配套建筑的性质后,要在合同第十八条中约定“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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