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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究竟是谁的财产
发布时间:2009-08-15
所属分类:房产税费
阅读:1566次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刚刚判决的“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树彪案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京畿之地便波澜再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涉嫌伙同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张丽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有关专家如是说:“住房公积金领域要么不发案,一发就是大案,涉及上千万元资金是家常便饭。”(《法制日报》2月5日)

  作为中国将来的最大基金,住房公积金始于政府的强制缴存,落脚于“替职工积累住房储金”的政策规划,继而承载着很多人的住房梦想。然而,再美好的政策设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逃脱不了经济学常识的制约:随着基金盘子越大,管理中心的权力资源越大,寻租机会不断增多,暴利程度不断增大。于是,“玩”公积金的冲动日甚一日。住房公积金领域大案要案的频发,只是这一经济学常识的作用体现,它所直接指向的问题是:现行监管模式和制度是否具备管理好这样一大笔钱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腐败外在表现出来的问题,首先是监管机制的形同虚设。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着金融机构的职能,却不必履行类似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不必接受类似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像李树彪那样毫无专业背景的驾驶员,居然也可以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足以说明公积金管理中心尚属“官僚单位”,而不是什么专业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另一个外在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是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稳定性不足。住房公积金可以被使用于何种领域以及可以怎样被提取,本来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在现实执行中却常常充满变数,住房公积金不仅已经被用于政府保障房建设,甚至都已经被建议用于汽车消费领域。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部分人超额享受到了强制缴存的好处,另一部分人却只能得到无奈减少现金收入以便为他人做贡献的痛苦。而且,往往都是富人成为前一部分人,穷人成为后一部分人,住房公积金在政策效果上的“劫贫济富”特征明显。

  住房公积金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关键还在于产权的不明晰。虽然在理论上,管理中心和缴纳人类似一种法定的公众财产信托关系,但在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不仅在缴存行为上完全被强制,在管理和使用上同样毫无话语权。管理中心如何使用公积金无需征求缴存人意见,资金用途和去向亦无需向缴存人汇报。换句话说,强制缴存起来的住房公积金,仿佛天上掉下来的一般,任由管理中心视同“无主财产”予以自由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无主财产”式运作格局,是住房公积金腐败的根本病灶所在。

  同日另一则新闻报道,北京住房公积金开始办理按月提取。“按月提取”应该是好事,但也充分显示了产权所有者在住房公积金上的提取不便和权利不完整,其中“个人无法自行办理此项业务,必须通过所在单位”的规定,更让人觉得住房公积金的产权似乎是为单位所有。各地频繁出台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新规”也好,“使用新政”也罢,其实都只反映了一个现实:对基于私人产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产权人的缴存大众存在严重的权利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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