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专家总结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高发不止的七大病因,其中特别强调指出了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此痼疾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而法院不作为的重要表现是有的法院收了国土部门高额的申请执行费也不执行。(据10月17日《经济参考报》)
客观地讲,如果把可能存在于个别法院的执行不力现象作为影响土地使用违法案件惩处效果的一个因素加以分析,那无可厚非,但将矛头直接指向法院系统,没有根据、毫无理由的将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归咎于法院,并加以指责,笔者忍不住要说两句。
违法用地的症结不在法院。从上述报道可以看出,违法用地的主体是各个地方政府。违法在前,执法在后。没有政府的违法,就不可能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就不可能有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认真查处,造成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或虽查处但消极申请法院执行;或虽申请法院执行却敷衍了事、障人眼目、走个过场的话,那查处政府违法用地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法院不作为成土地违法重要病因”这种说法,没有事实根据,也颠倒了事物的因果关系。
如果让我来帮专家们查查违法用地高发的原因,首先可以从违法主体的身上找找原因,比如今年国庆节前曝光的震惊中央的河南郑州市严重土地违法案中相关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已经因难辞其咎受到严重处分。其次应该查查土地使用监管部门——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的原因,是否对每一个用地项目都严格依法做好前期审批监管工作?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是否能够把大量违法用地的现象遏止于萌芽状态而不是拖到申请法院执行的阶段并把脏水都泼到法院头上?还是这次的郑州市严重违法使用土地一案中,经过查实,已经有上级领导明确指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厅在相关土地使用的审批、监管过程中消极不作为,严重失职。而据报道在早些时候的广东惠州严重政府非法用地案,是某基层法院的举报才得以真相曝光。事后查明,在该案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也干系重大,难脱其责。
大家都知道,虽然宪法赋予了法院“一府两院”的地位,但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往往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都有待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有力支持、协调,也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大方向下予以积极配合。一旦有哪个环节脱钩,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都会受到严重影响。笔者查阅了国土资源部专家们总结的七大病因,发现专家们很体谅地指出虽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实行垂直管理,但仅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解决不了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问题,碍于地方政府的阻力不得不隐忍不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为相关土地部门情有可原。笔者不禁要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实行垂直管理,虽然仅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但已远比法院受制于当地政府来得超脱。何以国土资源部的专家们在为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不力进行开脱时,对地方法院要采用不同的评判标准呢?
凡此种种,都促使人们发问:国庆过后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专家们在盘点总结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高发不止的原因时,特别强调指出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此痼疾的重要原因究竟意欲何为?
笔者认为,除了推卸责任,找个挡箭牌转移公众视线外,无视行政执法对象的司法救济权、行政权力摆脱司法权的审查监督并向司法权力扩张、“土地爷“们行政执法权力欲望的无限膨胀才是真正原因。这从上述们专家指责我国行政执法体制迂腐落后、片面强调依法行政,并要求对违法占地具有“先行拆除权”可见一斑。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行政执法权妄图向司法权扩张,不是件好事,这可是个危险的信号。所谓的专家,如果不是法盲,那么他们的言语,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