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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户外广告拍卖所得:政府分四成无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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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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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61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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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裘萍 通讯员 穗城管)4月份,广州广告协会召开“高峰会”集体质疑“户外广告拍卖所得政府分四成没有法律依据”,昨日,市城管局召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会”以积极姿态向广告业者宣导相关政策。在短暂的答疑环节,“分成依据”被一再追问,市城管局首度正面回应,“分四成还无政策依据,”但会后表示,这比2004年整治时规定的分成比例还下调了两成。
“分利依据”被再度追问
不同于上个月“高峰会”时开门见山的碰撞,昨日上午,在长达三个小时的“通报会”上,广州市城管局在接连通报了全市今年整治清拆违法户外广告的基本情况(公布了第五批违法户外广告名单,详见http://www.gzoaa.com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工作进展等后,答疑环节仅进行了10分钟。
“广州户外广告拍卖所得政府分四成依据何在?”广州乐高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傅先生现场重提老问题,无人回应,短暂尴尬后,主持人宣布进行最后一项议程,台下一位与会业者大声提醒“还没回答刚才的问题”。面对一再追问,市城管局一位与会负责人回应称,“广州户外广告拍卖政府分四成还无政策依据,至于四六分比例怎么算出来的,我也不知道。”他表示,拍卖需要费用,这笔费用怎么算才是合理的,城管局欢迎广大业者提出合理比例。
“没有依据,何谈比例,”一位与会广告业者建议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规,使分成先有法可依。“按照拍卖业的行规,一般是5%,政府收四成实在太高了,”傅先生称,税就付掉12%,再加上租金和给政府的部分,户外广告业者压力巨大。
五年前整治时政府分六成
其实,“分利”问题有史可循。会后,市城管局就“分利”问题审慎地答复记者称,广州市从2004年试点拍卖户外广告位置开始,一直是政府先行划拨15%工作经费,剩余部分再按照“五比五”的比例,其中五成归业主所得,五成由政府投入城市维护和广告整治,实际上业主所得达到了42.5%,近乎业主私权所得占四成,政府公共管理占六成。有关负责人称,今年试点拍卖以来,市城管局在听取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将拍卖所得调整为与业主四六分成,拍卖的前期费用都从政府的四成里面出,这样一来,其实政府所得用于公共管理和城市维护部分的费用已大幅度降低。
据市城管局协调处处长尹自永透露,由于牵扯各方利益,2004年市城管办对珠江两岸户外广告的试点整治并未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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