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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某证券公司某高管内幕交易被罚2万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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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已于近日对某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金某及其配偶余某在证券公司运作借壳上市期间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万余元并处以等值罚款。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6年底,金某所在证券公司的大股东计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通过资产重组实现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经过前期筹备,2007年1月 18日,证券公司大股东和中介机构确定了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和方案,通知证券公司总裁助理金某联系目标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1月19日(星期五)和22 日(星期一)两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涨停,1月23日上市公司停牌,宣布公司有重大事项正在沟通磋商。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属于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1月18日,价格敏感期为2007年1月18日至22日,金某1月18日获悉该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调查发现,金某用其岳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显示该户代理人为金某。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其配偶某银行存款账户,余某自称为该账户的操作人。该账户于 2007年1月19日通过网上交易买入拟收购上市公司股票5万股,1月22日全部卖出并获利2万余元。调查显示,买入股票的网上交易IP地址为北京地区,卖出股票的网上交易IP地址为某市金某所在证券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中国证监会认定,金某和余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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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通报三起内幕交易案


  2008年5月,证监会调查发现,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郭照相等部分高管人员存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不仅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其中部分行为还涉嫌犯罪。


  2008年11月,证监会调查发现,作为重组双方的重要参与人员,某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的营业部主任李某和山东省某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在四川省某上市公司重组期间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大量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007年6月,证监会调查发现,厦门创兴置业第一、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在创兴置业运作定向增发期间,通过与其关联的公司大量交易创兴置业股票,涉嫌构成单位内幕交易犯罪。在此期间,创兴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及其妻子的账户也参与交易创兴置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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