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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率先创设辅助性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456次
5月1日起,广东省深圳市率先在全国创设起辅助性法律援助制度。即由市、区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不符合无偿法律援助条件但符合条例相关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该制度规定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的一定数额,调解、和解结案的,也要支付,缴纳款项应当在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纳入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专户。     

    深圳市在1996年出台了全国首个地方法律援助法规,其运行多年后,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深圳市人大、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对其立项反复修改,经过三年时间的修订,并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的《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出台,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马灼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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