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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当心涉罪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412次
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未将“人肉搜索”入罪,但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当心涉罪 

    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各种骚扰便纷至沓来,不胜其烦不说,对人身、财产安全还构成严重威胁。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简称《修正案(七)》)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侵犯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样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构成犯罪呢? 

    首先,侵犯个人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说,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这些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和提供服务时合法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但他们无权以此进行非法活动或商业活动。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及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约束。同时《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即除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外,一般公民也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目前尚未对该条设置罪名)主体。 

    其次,侵犯个人信息罪要是故意行为。所谓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就离犯罪更近了一步。 

    再次,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概括说来,《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其他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下行为构成犯罪。一是披露。将个人信息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将个人信息内容公布于众。二是使用。将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三是盗窃。盗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库、纸质个人信息表以及留有个人信息的其他文档。四是购买。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的人提供该个人信息。五是胁迫。对知悉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个人信息。这些行为的实施,都会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给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最后,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数量大,造成了被害人人身严重危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侵犯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还有待立法司法部门进一步准确解释,但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一般来说就构成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作者:邵荣康 单鹏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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