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闽八条”出台 允许商用地改住宅 房产交易降契税营业税是赤裸裸助涨房价? “打开已建成小区” 将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开发商建筑商存债务纠纷 居民买房5年未能入住 福州查处三起文物被拆案 涉事单位和人员受处罚
搜索:
 >> 首 席 律 师
    卢锋奇,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房地产资深律师;多家房地产专业媒体特邀房地产法律专家。本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及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在房地产诉讼纠纷、商品房陪购、二手房买卖、房产租赁等房地产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并办
卢锋奇律师

地址: 联系电话:13705082211

邮箱:lufengqilaw@163.com

QQ:99602099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5号楼辅楼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
 >> 便民服务
 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知
从下月起任何公民 不得私自收养弃婴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424次
记者27日从天津市民政局召开的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4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收养登记数量不断上升,大量弃婴(儿)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进入了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 

  但是,也有一些国内公民出于爱心、善心或不懂法等原因,在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捡拾弃婴或是自行收养或是送给他人收养,因没有依法建立抚养或收养关系,导致这些弃婴(儿)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于2008年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


打印本页 | 返 回



Copyright@   福州房地产律师网-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link: mlb jerseys wholesale| football shirt |football shirts| cheap football shirts||tn requin|generator |generator s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