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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皮底下协议可能隐藏骗局 店堂告示等可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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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戎明昌通讯员/林劲标)一些看似普通的商业行为的背后,可能是不法利益在暗度陈仓;一份双方眼皮底下签署的合同,可能隐藏着巨大骗局……消费者如何擦亮眼睛识破陷阱,一线法官为消费者逐个揭开其中奥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向媒体通报了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典型案例,来自深圳、佛山、东莞三地的法官,分别对不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进行点评。

  记者了解到,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涉及电信合同纠纷案共计4083件,同比增长11.89%;产品责任纠纷案364件,同比增长169.62%;服务合同纠纷案7202件。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常委、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宗仁告诉记者,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两大类。针对那些肆意钻空子、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恶意欺诈消费者的不法商家,省高院将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无效。


案件     “上帝”被当小偷获赔5万


  不久前一个下午,吴先生到位于深圳市莲花路的华某超市购物。一进门,超市值班员万某就盯上了他,万某上前拍了拍吴先生的肩膀说:“我们好像打过交道。”吴先生不解:“我们打过什么交道?”万某回答:“你自己清楚。”吴先生感受到前所未有的侮辱,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并互有拉扯。期间,万某还用手打到吴先生的嘴角,后双方被保安员拉开。次日,吴先生向公安局报案。

  深圳中院终审认为,华某超市员工将吴先生误认为小偷,并对其人身进行了伤害,该行为侵害了吴先生的健康权及名誉权,且后果较为严重。法院判决该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吴先生精神损失5万元。

  【法官点评】

  消费者九大权利不容侵犯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谢婷法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权和受尊重权都是最基本的人权,不容侵犯。每个经营者在面对消费者的个人名誉、荣誉、隐私和民族风俗等时,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真正做到把消费者当成“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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