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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明确不同等级旱灾发生时的抗旱措施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475次
(记者 姚润丰)旱灾是我国主要自然灾害之一。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要求,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明确了不同等级旱灾发生时的 
抗旱措施。 

    洪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旱灾与其他自然灾害的特点有所不同,是一种非突发性的渐进性灾害,不但对农业生产、第二和第三产业的用水以及生态环境用水会造成影响,而且还会波及到生活用水,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条例》规定,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四项措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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