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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家频毁约,洪晃卖房惹官司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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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歌前妻洪晃委托本市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不料却引发了一场纠纷。市民高女士看中了洪晃的房产,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意向金,却在第二天反悔,要求返还意向金。日前,长宁法院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洪晃在长宁区新华地区有一套房屋,并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价格为500余万元。去年5月,高女士看中了这套房子,工作人员带她及其家属实地查看了房屋,高女士对房屋很满意。 5月21日,她和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意向金。但回家后,家人不赞同高女士的买房决定,高女士便要求撤销此前的居间协议并返还5万元。

    几经交涉,在得到委托人洪晃的同意后,中介公司退还了其中5000元意向金,但要求高女士签订补充条款:继续履约,约定5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

    5月26日,高女士委托律师致函,并多次联系中介公司要求其退还剩余4.5万元,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高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高女士认为,房屋的出售方并未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她有权撤销尚未成立的签约行为。所以,要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购房意向金余款4.5万元。

    法庭上,中介公司辩称,高女士和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就房屋的交易条件等进行了确认。在征得委托人洪晃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方面收取的款项属于定金,也已经转交给委托人,高女士不履行协议是违约行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没有义务返还这4.5万元。

    洪晃也表示,她确曾全权委托被告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签约及返还了5000元,中介公司都征询过她的意见,并征得了她的同意。她委托朋友看过协议的具体内容,并收到了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4.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高女士突然反悔,定金应予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经过交涉后达成补充协议,明确5月28日签订买卖合同,即表明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仍为按照协议,由中介公司方面继续履行居间事务,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虽然中介公司退还了5000元款项,这只是对意向金数额的变更,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而且签约、付款等整个过程均得到委托人认可。根据协议约定,委托人确认协议内容并收取高女士意向金的行为,使得此笔4.5万元由意向金转化为了定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充作房价款。高女士在对购买价格数百万元房屋的事宜作出决定前,就应当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及融资贷款等因素,无故反悔,要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返还意向金,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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