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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晰个人住房和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426次
对于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收入的征税标准,地税部门做出明确规定。北京市地税局昨天下发通知,从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租金收入,最高可按租金收入的12%征税。 

    通知规定,个人非住房出租按7%或12%综合税率计算缴税,具体取决于每月租金金额。 如果个人出租非住房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达到或超 
过每月5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按租金收入12%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所取得的月租金收入低于每月5000元,按照月租金收入的7%征收。 

    这也意味着,一个人将自己商铺以每月1万元的租金出租,那么他将按照12%的标准,每月需要缴纳1200元的税款,如果将其商铺按照每月4000元的租金出租,那么他将按照7%的税收标准,每月缴纳280元税款。 

    据悉,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务部门一般采取分税种计征和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办法。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进行征管,存在税种多、计算复杂、纳税不便等问题,因此,采取7%或1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便于纳税人纳税。 

    据介绍,2004年市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明确了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地税部门表示,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照5%综合征收各税,与相同情况下其他类型纳税人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从而产生了一些避税现象。 

    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出租住房仍按照分税种计征和按照5%的综合税率计征两种方式。据悉,去年北京个人出租房屋实现的税收共计3.9亿元,较上一年增长44.4%。 (记者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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