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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对边远或纠纷集中地区应定期或不定期巡回办案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489次
(记者杨维汉)“人民法庭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提出了具体意见。 

    《意见》指出,“应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可以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人民群众做诉讼协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和执行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基层人民组织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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