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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部分服刑人员可在社区“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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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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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45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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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青海省将从今年4月起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这项工作的展开将使部分服刑人员可以在社区进行“矫正”,通过参加公益劳动、政策法律学习、心理咨询引导等内容,解决矫正对象在再就业、学习、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尽快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在监狱执行的“狱内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据了解,青海省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5种对象: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青海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靳跃军说,社区矫正将采取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凸显了人性化关怀,将有效改正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据了解,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将在西宁市四区所属22个街道办事处、格尔木市5个街道办事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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