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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企业一次裁员20人 须告知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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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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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45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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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朱丰俊 通讯员 王分枝)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事先告知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我省出台了系列文件规范金融危机冲击下的企业裁员行为。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广东不少企业停产、倒闭。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快速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减少劳动纠纷,近日,该厅先后发出《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和《劳动合同指引》。
按指引要求,企业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规模性集中裁员,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生产经营的暂时困难,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劳动合同内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统筹安排职工享受休带薪年假,依法与符合条件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开展职工在岗技能培训储备人才,抓住机遇促进转型升级。
按规定,企业暂时经营困难停止生产或歇业的,劳动仲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引导劳动者与企业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企业与劳动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置换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
■相关法规
法定特殊人员不得裁减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要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企业倒闭优先补偿职工
企业倒闭应向职工说明情况,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补偿、补助等法定费用,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解除合同当日付清工资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停工逾一月要给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不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一个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工资;员工不需劳动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遇恶意欠薪可申请裁决
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先予执行裁决,并可凭仲裁委《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已受理停产、倒闭企业破产申请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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