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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补偿超120561元部分需缴税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477次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收入超过120561元部分需缴个税。此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不需要缴个税。


  准妈妈王女士是某跨国公司员工,最近不幸成为公司裁员名单中的一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是不得解聘怀孕员工的。因此该公司除了按工龄支付王女士补偿收入外,还根据她的特殊情况支付给她一笔赔偿金,同时也为她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王女士觉得不合理,也很委屈,为何还要对这笔补偿征税?


  市地税介绍,个人取得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征税是有区别的: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个人的赔偿金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是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则须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继续解释,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20561元,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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