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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违规施工 房主撤约索赔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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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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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6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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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中,装修公司没有通知房主到场验收装潢材料及隐蔽工程,因此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返还多收款并赔偿在外租房损失。今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这名房主的诉讼请求,装修公司被判赔偿逾期竣工违约金6700元、返还多收款6000余元并赔偿房主在外租房损失。 2007年9月25日,装修公司与房主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承揽公司以全包方式承接房东在上海市三门路一套房屋的装修工程,总价款5万元;工期自2007年9月24日开工,至2007年11月25日竣工;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赔偿50元。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房主支付工程款4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因未通知房主验收材料和隐蔽工程双方产生矛盾。2007年11月20日,装修公司撤离施工现场。
诉讼期间,经房主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上述系争房屋内装修公司已施工的工程价格进行审价。该公司经审核后,确认装修公司已施工工程造价为3.3万余元。
审理中,房主声称,系争房屋经有关部门对施工工程进行审价后,自己为了减少损失,已于今年4月对房屋重新开始装修。由于装修公司逾期竣工,其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在外租房居住。为此,房主希望法院计算租金损失时,考虑其另行装修所需的合理期限,将租金损失截止日期计算至今年5月。
装修公司虽然经法庭合法传唤,但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而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退场,造成逾期竣工及系争房屋长期空置,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无不当。被告已施工工程经审计价格为3.3万余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6000余元亦属合理。关于原告主张的在外租房损失,原告已提出证据证明其在外租房居住,该损失被告理应赔偿,至于赔偿的标准,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市场行情予以酌定。
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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