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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被指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544次
备受争议的“卡拉OK版权费”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昨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发出举报信,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推进的‘卡拉OK收费标准’”进行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行业协会的反垄断首案。

    昨日,董正伟在接受采访时称,作为行业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统一规定“版权使用费标准”,这就是一个“价格联盟”,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如果“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仅仅是单方制定一个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实践中不对使用者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当这些行业协会把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使用者强制性推销时,这就是一个“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董正伟说:“不管卡拉OK使用费标准是谁统一制定的,这种违背市场合同交易自由的经营方式就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强权行为。”

    昨日,记者电话连线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法律部有关人士,该人士称,目前还未听说关于律师发出举报信的事情,因此不便过多评论,不过,《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出台过程都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并且与卡拉OK企业进行了接触,做了大量调研,并不构成垄断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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