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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幼儿园禁校车
发布时间:2009-08-20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阅读:801次
鉴于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幼儿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省教育厅昨天下发《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幼儿园原则上不得组织车辆接送幼儿,如确有需要,需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

幼儿外出参观须报批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办学申报、审批许可制度等各种工作规章制度。每年要对辖区内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清理,公布有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并设立举报电话,对审核不合格的幼儿园一律停办,并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依法履行对园长、教师选拔、聘用的职责,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通知》强调,幼儿园要完善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严禁组织幼儿在校外街道、道路等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开展晨练、早操、课间活动、体育活动、社会实践等,组织集体外出参观、郊游等活动必须申报有关部门审批。

组织接送车辆须签责任状

  对于幼儿的交通安全问题,省教育厅提出,幼儿园要努力做到就近招生,原则上不得组织车辆接送幼儿,如确需组织车辆接送幼儿的,需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严格按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指出,凡需乘班车的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同意。同时,幼儿园与教师、家长、司机要签定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幼儿人数,保障幼儿上、下车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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