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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官上“普法课” 老汉知错付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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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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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80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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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的马老汉开荒烧山烧毁64棵荔枝树,引发纷争拒绝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地给马老汉析法理,老汉才自觉赔款2500元了结此案。
年63岁的马老汉是宁明县东安乡村民。2003年马老汉在本村开荒烧火时,烧毁同村村民易某挂果荔枝树64棵。经本村委会、乡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马老汉自愿赔偿易某2500元,并约定赔付此款期限。后来,易某多次催要赔偿款,马老汉拒绝支付。 去年11月,易某向宁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老汉赔偿烧毁自己64棵荔枝树造成经济损失25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老汉烧毁易某64棵荔枝树造成易某的经济损失应赔偿,且双方自愿达成赔偿经济损失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应予以履行。法院依法判决马老汉赔偿易某的经济损失2500元。
判决生效后,马老汉拒不履行赔款义务。执行法官先给马老汉宣传法律知识,细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并指出这是老汉开荒烧山存在过失造成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老汉现在的经济情况能支付赔偿易某2500元人民币的损失,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赔付,超过自动履行期限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经过宁明县法院执行法官细致的分析,马老汉终于认了这个理,主动支付赔偿易某经济损失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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