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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法院探索行政纠纷立案协调前置机制成效初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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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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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阅读:77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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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锡山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注重多元化协调机制的探索创新,充分依靠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将法院纠纷解决的功能向立案前延伸,逐步构建起“多部门联动、多资源整合”的立案协调机制。今年1至11月份,共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21件,通过协调在立案之前解决的有9件,占总比的43%;立案受理案件12件,结案9件,协调结案率为50%。具体做法为:
一是确立立案协调的原则。规定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协调必须要坚持“自愿、合法、公正、效率”的总原则,坚持“适度、灵活、衡平、和谐”的总要求,在立案协调适用的案件范围、协调组织者和协调参与人、听证程序的运用以及后续的督促履行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立案协调工作有序进行,取得预期效果。协调原则上在“收到诉状后7日内”完成,在此期限内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是规范立案协调的程序。明确由立案庭牵头,由其与行政庭的审判人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行政纠纷立案审查协调小组,负责对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及其他适宜协调处理解决的案件进行协调。立案庭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在立案审查前对案件进行预登记,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后,除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外,立即组成立案协调小组进行立案协调。其间,可充分借助党委、政府及横向部门、社会各界的力量,注重听证等系列程序的运用,形成法院主导、党委支持的双轨制协调模式。
三是督促协议的后续履行。对经立案协调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的案件,协调小组及时关注后续进展。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错,并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督促协议及时履行,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回访情况记录在卷,确保案件的遗留问题彻底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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