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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对非法预报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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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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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
阅读:87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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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是气象灾害频发区,随着极端天气事件不断增多及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福建拟立法对此进行应对和规范。
11月30日,《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福建省气象局局长董熔说,近来,非法播发气象信息的现象逐渐增多,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转播、转载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等,不仅破坏了气象预报传播秩序,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据悉,《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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