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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法院认定民诉新证据随意性 最高法细化举证时限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08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阅读:659次
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为人民法院在认定新证据时提供了指导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是证据规定在适用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通知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的思路:通过对举证期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的证据出现的几率,通过规定认定新的证据的指导性标准,为人民法院在适用中提供参考。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新的证据如何判断,没有可供遵循的先例,其他国家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可供参照,都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民事诉讼本身情况十分复杂,新的证据的判断只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较好地平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 

    “通知将在举证期限内是否已经客观存在,未提交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新的证据时的参考因素。”该负责人表示,此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民法院在新的证据认定上的随意性,为人民法院在认定新的证据的过程中提供裁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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