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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于2007年7月与卖方林女士及该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及《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价格为97万元,赵先生交纳定金2万元。同日,买卖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赵先生向林女士支付房款56万元,综合补偿款41万元,二者不可分割,林女士净得款项为97万元。赵先生依约向林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卖方林女士一直拖着不去办理相关手续,过了一段时间,该中介公司约买卖双方到该公司欲进行网上签约,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的成交价填写为56万元。双方均未在该合同上签字。
林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填写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与以前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逃税避税的非法目的;并且以前签约时未采用北京市建委过户时强制要求使用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故提出以前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就不卖房了。
于是赵先生将林女士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林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有效。关于林女士提出赵先生为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填写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改变房屋交易价格,该行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认为林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赵先生存在上述行为,且从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并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林女士所提及的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通知》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该通知中的规定并不能否定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林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林女士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