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法院网
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委托购房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司某购房定金1万元。
2006年2月26日,原告司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委托被告为其购买西城区南露园的商品房一套。意向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定金1万元。因被告无法向原告出示该房屋合法的权属证书及该房屋属于商品房的相关证明,致使原告无法最终订立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在订立《购房意向书》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共计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的购房意向书中对原告欲购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现被告不能提供与该条款的约定相对应的房屋的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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