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家装网
地板铺装结束后不久,业主就发现出现质量问题。第二次地板铺装完毕后,仍发现质量问题。业主于是要求商家按照协议,赔偿损失7.3万元及需重新安装及搬家的费用1万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对该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商家赔违约金5万元。
2007年上半年,市民王先生购买了近100平方米实木地板及辅料共计24599元,并由商家负责整个铺装工程。铺装完工后不到一星期,王先生就发现实木地板出现大面积爆漆、变色、起泡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后,商家同意重新更换地板,并承诺如果再出现上述类似质量问题,则退一赔二。但第二次地板铺装完毕后,仍发现质量问题。工商、消协等部门协商也无果。
庭审中,商家不同意退一赔二,认为违约金主张过高,应按不超过30%的违约金处理。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地板铺装进行鉴定。结论为:本工程的实木地板铺设及部分隐蔽工程的质量存在与规定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缺陷的产生与施工因素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查明后认为,王先生在商家购买实木地板,商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地板和符合规范的铺设服务。现商家给王先生提供的地板和铺设的服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地板的铺设及部分隐匿工程的质量存在缺陷,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金约定为退一赔二,在庭审中商家提出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考虑到王先生需重新铺设地板和重新铺设地板时需另外租房及搬运等实际损失,酌情确定商家承担违约金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得到了无锡中院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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