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旦生效就具有执行力,拒不执行必将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而遭受法律的制裁。近日,经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12月10日,建瓯市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家住建瓯市小桥镇的被告人方某智原是一名个体户,常年在农村从事化肥的代销工作。2003年,方某智拖欠建瓯市配肥站货款达49000余元未还。2004年,建瓯市配肥站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建瓯市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确认被告方拖欠原告方货款49734元,并承担相应的货款利息。但被告人方某智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仅偿还其中的13000元。2005年,经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方所属的一栋房产的第一层予以查封,并将查封事项告知其本人。2006年9月,被告人方某智擅自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将得款用于他处。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新的偿还协议。目前,有关房产部门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正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之中。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无权进行变卖。因此,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正义网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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